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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园及公墓属于什么性质单位

发布时间 : 2021-07-30 11: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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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墓处理,依据《国务院关于殡葬处理的暂行规则》和有关规则拟定的方法。在火葬区要发起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同意有计划地树立骨灰公墓。在土葬变革区,应有计划地树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供给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运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供给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运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供给骨灰或遗体安葬施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树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景色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堰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树立。运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树立。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公墓建造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履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造和开展进行具体指导。

树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请求。 请求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树立公墓的请求报告;(二)城乡建造、土地处理部门的检查定见;(三)树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树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意。

树立运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请求,经同级人民政府审阅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同意。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树立运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阅同意,报民政部同意。

运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同意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处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巨细设置公墓处理机构或聘任专职处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造、处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齐、肃穆。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量体裁衣进行美化美化,逐渐施行园林化。

未经同意,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运营殡仪业务。运营性公墓的墓穴处理费一次性收取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凡在运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则交纳墓穴租用费、修建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处理费。

禁止在公墓内建宗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在土葬变革区运营火化区逝世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本方法施行后,凡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则,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状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拟定。

本方法施行前树立的各类公墓,凡契合本方法有关规则但未处理批阅手续的,应按本方法第二章的规则补办批阅手续;不契合本方法规则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依据不同状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则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收和改造。

革命烈士公墓、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前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处理,按原有规则履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方法拟定本地区的施行细则。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处理的规则,凡与本方法有抵触的,均按本方法履行。